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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条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7万余元
时间:2020-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条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7万余元

 

  ——荫营地区检察院创新“三个到位”工作方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取得较好成效

 

 

  近日,荫营地区检察院驻阳泉第一监狱检察室收到了一张金额为183190元的罚没赃款的收据凭证,检察官们激动地望着那薄薄的纸片,难掩心中的喜悦,又为国家挽回了18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这是在罪犯赵某某委托其家属主动向原判人民法院缴纳18万多元赃款后,由该法院出具的收据凭证。荫营地区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罪犯赵某某减刑案件过程中,从严把握减刑案件条件,创新“三个到位”工作方法,经过严格审查,细致工作,说服该犯主动缴纳18万多元赃款。

 

  去年以来,荫营地区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从严把握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条件,通过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创新“三个到位”工作方法,办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对“三类罪犯”摸底要到位,在全监区范围内对罪犯进行摸底,认真统计被判处财产刑、退赃、退赔的“三类罪犯”人数,对其实行逐人审查,筛选出尚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履行退赃、退赔法定义务的人员,明确具体金额,制作《三类罪犯未退赃、退赔明细表》,同时,调查了解此类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个人消费及家庭经济情况,掌握好第一手资料。二是宣传教育要到位,联合监狱部门,深入监区,面向未执行财产刑、退赃、退赔的三类罪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讲明国家刑事执行政策,督促此类罪犯积极履行法定义务,通过主动退赃、主动赔偿等方式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三是把握减刑、假释条件要到位,突出一个“严”字,一方面,严格审查案件材料,除了考察罪犯是否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劳动等,重点考察是否主动执行财产刑、退赃、退赔;另一方面,严把减刑、假释关,耐心说服有经济条件和履行能力的三类罪犯主动执行财产刑,积极履行退赃、退赔法定义务,对拒不执行和履行的,严格控制减刑幅度。

 

  据悉,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意见》以来,荫营地区检察院共办理此类减刑、假释案件17件,说服罪犯主动退赃27万多元,主动缴纳罚金9万多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7余万元。据了解,该院在今后将参照中央政法委《意见》规定,除了从严把握“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还将其他减刑罪犯的执行财产刑、退赃、退赔情况纳入考察内容,督促有经济条件的各类罪犯主动退赃、退赔,积极消除犯罪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坚决杜绝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履行退赃、退赔义务的现象,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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