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荫营地区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案件
时间:2020-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荫营地区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案件

 

  

 

  近日,荫营地区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在审查罪犯牛某某减刑案件时,发现原审法院没有对该犯系累犯的事实予以认定,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

 

  罪犯牛某某曾因贩卖毒品于2011年1月月17日被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后于2011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5日,该犯又因贩卖毒品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决时,只认定了牛某某系毒品再犯的事实,没有按照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对牛某某从重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荫营地区检察院立即依法向该院发出检察建议,该院及时进行了纠正。

 

  此案的办理,既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又保证了刑法的正确实施,维护了司法公正。

 

  

 

  通讯员:李世春 张彦惠    电话:1850353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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