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服刑人员赵某减刑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近日,我院第二派驻监狱检察室在日常办理减刑案件中发现,罪犯赵某存在个人财产不如实申报的情况,依法建议监狱撤回对该犯的减刑提请。
检察人员在审查罪犯赵某减刑案卷时,发现赵某捕前为某国企职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截止检察人员审查案卷时,其财产性判项均未履行。然而,监狱在罪犯赵某个人申报的不动产登记地址与捕前住址不一致且法院未对财产情况进行回函的情况下,仍推定该犯财产性判项情况为无履行能力。检察人员依据多年办案经验,敏锐的察觉到罪犯赵某的财产申报可能存在问题,第一时间进入监区就罪犯赵某的财产申报进行调查,该犯一口咬定名下商品房只有一套,为夫妻共同所有,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进一步查清罪犯赵某真实的财产情况,检察人员奔赴其户籍所在地和捕前居住地详细了解罪犯赵某财产情况。经多方查证,发现罪犯赵某除申报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商品房外,其捕前住址所在商品房也是其名下住房,同时检察人员还发现罪犯赵某名下还存有公积金未被执行。经法院认定,将对赵某名下的商品房及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罪犯赵某存在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况。办案检察官依法建议监狱撤回了该犯的减刑提请。
202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设置了罪犯财产申报和不利后果告知制度,由罪犯在呈报减刑、假释期间自行对财产情况进行说明申报。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罪犯出现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或者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消费的,应当认定为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罪犯赵某减刑提请案件的撤销,是给其余服刑人员的教育警示,切勿心存侥幸思想,如实填报自己真实财产情况,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诚实改造、认真悔罪,让自己问心无愧。